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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4月1日起,公路通行费发票又出新规!不按规定执行不能报销

日期:2020-03-31来源:www.jxjianzheng.com

ETC卡缴费开具发票实施新规,涉及到每个单位,会计朋友又要学习了。注意,是4月1日,4月1日,4月1日!!!


1、4月1日起,ETC卡缴费开具发票实施新规
2、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的思维导图及图解
3、交通运输部权威解读发布背景、主要内容
4、这些发票新规也要注意

01

4月1日起

ETC卡缴费开具发票实施新规


3月24日,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有关事做出了具体说明,新规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告全文如下: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

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一)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二)绑定ETC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

(三)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二)ETC后付费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四)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五)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五、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六、业务咨询

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发布的《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同时废止。

02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的思维导图及图解





03
交通运输部权威解读发布背景、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营改增改革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有关要求,在2017年底前率先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统一开具。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相关事项。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对《公告》的发布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发布背景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鉴于公众出行服务需求及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现状,2016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税款问题给予了过渡期政策。
今年,国务院第178次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年底前实现统一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为解决收费公路增值税发票开具等实际问题,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多轮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配套技术文件,明确了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及技术要求。各级交通运输、财税部门和相关参与方经过5个多月的不懈努力,目前基本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及平台建设,已具备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能力。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明确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工作有关服务方应掌握的政策要点与具体实施内容,帮助纳税人充分理解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及相关规定,顺利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更加及时充分地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本《公告》。
主要内容
①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和票样
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发票代码及号码编码规则和其他增值税发票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第11-12位为12,代表通行费电子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为满足收费公路行业需求,通行费电子发票在保持现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于通行费电子发票票面若干栏次进行了调整,通行费发票票面栏次包括:购买方、密码区、项目名称、车牌号、类型、通行日期起、通行日期止、金额、税率、税额、价税合计、销售方、备注。
②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的流程
客户如需开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经过以下步骤:
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③明确了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基本规定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ETC后付费(记账卡)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记账卡卡内不记录资金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先使用后结算,其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系统根据通行记录在卡账户中记账,客户按照记账结果交纳通行费。
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不可重复开具。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开票规则与ETC后付费和用户卡客户相同。储值卡卡内电子钱包记录资金信息,客户需在卡内预存通行费,其车辆在通过收费公路时,系统直接从卡内扣除当次通行费,并根据通行记录在卡账户中记账。
按照有关要求,为准确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需要将车辆通行记录与车辆信息以及购买方信息进行匹配,单纯使用现金交易的车辆在通行后无法验证其实际通行信息,因此需要办理用户卡或ETC卡并在通行高速公路时正常使用,才能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在收费车道现场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纸质票据。
需要说明的是,用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可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获取。
这是由于用户通行高速公路之后,车道需要将车辆通行数据打包传输至省级联网结算管理机构,经过费用拆分、清分结算、记账等流程后,上传至发票数据汇聚平台用作发票开具核验。由于我国高速公路网分布区域广,数据传输保障能力不一,各省拆分、清分结算等流程时限不同,车辆通行数据上传至部级发票数据汇聚平台需一定时间,在正常交易情况下,10个自然日是保证用户可以取得电子发票的最长时限,如车辆通行费拆分和数据上传周期较短,最快可于当天取得。客户在充值后如需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可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获取。
④明确了与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期限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相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⑤明确了发票服务平台上线时间及相关业务咨询、投诉渠道
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客户可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绑卡和设置购买方信息。
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2017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仍按原有方式取得发票。
ETC预付费卡用户2018年1月1日零时卡内仍有余额的,如之前充值时未取得充值发票,在实际交纳通行费用后可按规定索取通行费电子发票。相关问题可咨询发卡ETC客户服务机构。
客户可以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在线客服或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在线客服及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
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满足了车辆号牌与通行记录的准确对应,最大限度方便了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打通了收费公路行业落实营改增改革“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几个问题的重点说明
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不再开具纸质票据,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客户注册发票服务平台时,应当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收费公路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客户在绑定ETC卡到注册账户时,如遇校验信息不通过,应当联系ETC卡客户服务机构(发卡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ETC预付费(储值卡)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单次缴费通行收费公路后可能会取得多张通行费电子发票,但电子发票合计金额和用户实际交费金额一致。
一个月内多次通行相同路段的,可以汇总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有关规定执行。

04
还有这些发票新规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
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将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所称“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改)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四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