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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从公司拿钱,会计不懂合同签订,被罚个税70万!到底怎么做合适?

日期:2020-04-02来源:www.jxjianzheng.com

合同签订到底重不重要?答案是肯定的,不管是对内对外,尤其遇到老板在公司拿钱的时候,显得更为重要。

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老板:" 公司是我开的,钱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钱,我=钱 "。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有口袋,也不需要交税。真的是这样吗?

01老板跟公司"借钱"罚70万个税

有一个老板在前些年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还算红火,后来自己需要买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里 " 借 " 走了350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350万那必须把帐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借款   3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下没有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老板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是这样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时也是把抽走的资金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长期不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 " 税务严打 " 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当地的税局在对这老板的公司税务稽查中,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350万元 " 借款 ",税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350万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计征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5万元,一共105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350万元会被认定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呢?

在2003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老板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02通过合同签订细节老板拿钱合法处理,还节税

从公司拿钱的老板有很多,金额也有不少的,但是他们照样做到不用被罚,还减少了税费支出。

比如:将老板的工资纳入企业的薪酬体系,也就是“不把老板当老板”,老板作为普通员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社保缴纳,每月进行工资发放。

而且员工工资作为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可以减少公司的利润,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来说也能减少负担。

至于发多少,建议可以通过企业的董事会决议聘请董事长兼任企业的总经理,给总经理定一个工资标准,也可以将此任务交给公司财务,财务结合老板需求、公司税务、老板个税等情况合理制定老板工资标准。……这就是合同签订控税节税的作用……不仅仅是会计,越来越多的企业老板、会计开始关注合同控税:


“合同决定税收”在企业管理中越来越得以突显,然而,实际工作中,老板不专注、财务不专业、业务不专心、税务很认真、客户很较真,让企业时常处理一种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