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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们注意:个税申报不再受理“当月扣缴当月申报”,该如何处理?

日期:2018-11-15来源:www.jxjianzheng.com

会计们注意:个税申报不再受理“当月扣缴当月申报”,该如何处理?


“税务局发文通知:“2018年11月开始,个税扣缴客户端将不再受理当月扣缴税款所属期当月申报!”一时之间,整个会计圈懵了!大家都是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现在不让申报了?那该怎么办?


1税务局最新通知

11月起不再受理当月扣缴当月申报

浙江省税务局最新通知

“税款所属月份”有关问题提示

▷上下滑动查看具体内容◁

尊敬的扣缴单位: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即扣缴单位将实行预扣预缴,并对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相关纳税人年度终了后还要归集全年收入、扣除项目等进行汇算清缴。

    为确保广大个税纳税人享受个税改革红利,现就规范扣缴申报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从11月申报期起,对客户端中的“税款所属月份”进行限制,即本月申报期的“税款所属月份”设定为“10月”,方能申报,12月申报期设定为“11月”方能申报,以此类推。

    二、对10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当月已申报税款,且“税款所属月份”选择了“10月”的扣缴单位(即当月发放当月申报),本月无需申报,等待12月申报期内申报(即统一改为当月发放次月申报)。

    三、对原误选“税款所属月份”的扣缴单位,如9月发放工资(不含10月工资依法在9月底发放),在10月申报期内,“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了“10月”,导致客户端无法申报等情形,请抓紧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日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将不再允许企业“当月申报当月”了。

以前有不少企业是月初发了工资就赶紧在申报征收期结束之前把刚发放的工资对应的个税给申报了,虽然这不是最正确的申报时间,但是系统是允许的,于是导致有不少会计误以为自己小心谨慎的操作是最规范的。

厦门也发布了相关通知!厦门税务局最新通知(通知原文节选):


一、规范对象

凡在当月申报期内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当月扣缴当月申报”扣缴义务人)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例如,某单位在2018年10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并拟在11月份申报期办理税款所属期为11月的扣缴申报,则该单位即为此次需要规范的扣缴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办理扣缴或预扣缴申报。

例如,某单位2018年10月12号发放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1月15号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填报扣缴申报表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期应为10月份。

因此,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 “提前”办理了扣缴申报。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及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时,如果该单位仍然采用上述“提前”申报的做法,将给个人所得税数据归集及业务实现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尽快进行规范调整。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果已经当月申报当月了,甚至是税款所属期为11月份的,在税局通知之前已经申报了,又应该怎么办?

2.个税税款所属期为11月份的12月份申报!

厦门税务局给出了参考办法

对于采用“当月扣缴当月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区分以下情形进行申报调整:

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尚未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停止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并于2018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本月(2018年11月申报期)内已办理11月份税款所属期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请在确认税款所属期为10月和11月的扣缴申报已准确完成的前提下(无须更正或作废已经申报无误的扣缴申报表),停止在2018年12月扣缴申报期内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并于2019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正常办理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扣缴申报。

以上为厦门税务局官方口径,小编预计广东也会执行这个口径,详情以当地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而之后其他省份也会发布相应的通知,所以各位会计该提前准备了,也该给老板汇报了!

总而言之,浙江取消当月报当月的规则:

● 第一种,历史上一直是当月发当月报的,11月份就停一个月,12月份再报11月;

● 第二种,如果是因为以前误选了申报期,导致的当月报当月的,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解决。